【奋进的春天】瓣瓣同心京津冀丨共建共享 文旅深度融合

高睨大谈网 zblog笔记 2025-04-05 19:38:50 9128 2

至于水资源短缺,是不能通过直接贸易解决的。

汇率大概是最不容易理解的经济学概念了。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做一个思想实验——假想一下,倘若世界上出现了一个世界政府,有能力管理世界经济,会发生什么事情呢? 我们会看到,世界上出现单一的世界货币,汇率因此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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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风险是增加国际贸易的不确定性。宏观经济学家可能会反驳说,扰动对于缓解国内的宏观经济失衡是有用的。在危机来临的时候,它帮助美国把调整成本分摊给全世界。我同意,这在短期是成立的。外贸盈余的下降必然对人民币产生贬值压力,在市场预期的作用下,甚至可能出现贬值过度的现象,人民币币值就会出现震荡。

然而,世界政府再有能力,也不能取消实物的价格。但这个比率是临时性的,随着中国对外贸易和资本流动的变化,它必然要发生变化。要么官有,要么私有,窃以为这种两难选择并不存在。

但是普通的中国农民并不这样看,他们不是什么意识形态或经济学说的信徒,他们最为看重的是土地的收益和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终极所有权。这种观点,在我看来是极端片面的,是不足取的,看起来逻辑自洽,实际上经不起推敲。作为完成税费任务的激励,上级往往默许村社干部滥用权力,从中捞取好处。在自上而下的汲取型体制下面,强大的压力型体制,使乡村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这个利益共同体可以架空村民自治,使村委会选举流于形式。

千百年来,旱涝保收始终是农民最基本的要求,但在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超过十亩的经营规模上,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形成一个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旱涝保收单位:单纯的所有权不能为农民提供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保障与条件,不能解决一家一户办不好或不好办的事(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办法,主流学界甚至政策部门的看法不外乎以下两点:第一,对农民来说最重要的是产权问题,农民应该获得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必须从法律上把农民的土地还给农民(于建嵘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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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有权不能带来收益的最大化,那么这种所有权就不会受到农民的欢迎。一个合格的民主基层政权必须是有权力的,否则他就无法为民造福,干不成坏事了却也干不成好事,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如此一来,农村的基础生产条件无法得到改善甚至进一步恶化,政府的惠民政策因此大打折扣。张路雄讲得好:老百姓对土地制度的最基本要求是平等的使用权。

三、村社集体权力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单纯所有权与基层权力退出的失灵,反证了当前村社集体权力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即保证农村社会平等与便于公共物品的获取。产权明晰不是万金油,指望靠此一招鲜,吃遍天是不可能的。二、单纯所有权不能保证平等周其仁正确地指出,中国农民缺少土地所有权的意识,尽管他认为这并不是好事。实践中就有不错的办法,比如整个80年代和90年代,在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普遍采用的土地使用权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

为了让农民从农业上获取更多收益,为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平等,中国的土地制度应该在农民相对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和村社集体调整土地的所有权之间达成一个平衡。四、对村社集体权力不能搞因噎废食在农民税费负担过重的上世纪90年代,因为政府急于从农村提取资源,就使得政府(尤其是县乡)往往站在村社干部一边,希望乃至鼓励村社干部通过手中权力来完成税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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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在农村治理形势发生好转的背景下,国家却似乎已经对村社干部不再抱有信心,偏偏将村级组织的所有可能的功能取消。乡村利益共同体因此而解体,压力型体制大为松动,这正是可以发挥村民自治,让农民通过选举来表达自己利益偏好的时候。

问题真的如此简单?一旦村级组织不再有功能,村干部不再有权力,即使实行真正的民主,又有何用?谁还会有参与民主选举与监督的动力?农民具有了完全的土地权力,而村社集体则一无所有,村社干部虽然不再做得成坏事,但也不再有能力做成好事。权力并非只有一种,并非只会侵害农民,关键要看其对上负责还是对下负责。公有变为官有,原因在于权力不是对下负责这样就可能既将作为村社集体代表的村社干部权力约束住,同时又可以为村社发展提供大量的可以表达村社集体多数成员需求偏好的公共品。一个合格的民主基层政权必须是有权力的,否则他就无法为民造福,干不成坏事了却也干不成好事,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农民竟然享受到了与富豪榜上的常客一样的待遇(当然是口头上),一亩三分地与某某五百强之类的,一样的神圣不可侵犯。

治农村问题的学者也不乏这样的声音,比如党国英就认为:村一级就是不应该有权力,村干部的权力越小越好,因为他们权力越小,就越发干不成坏事。问题真的如此简单?一旦村级组织不再有功能,村干部不再有权力,即使实行真正的民主,又有何用?谁还会有参与民主选举与监督的动力?农民具有了完全的土地权力,而村社集体则一无所有,村社干部虽然不再做得成坏事,但也不再有能力做成好事。

如此一来,农村的基础生产条件无法得到改善甚至进一步恶化,政府的惠民政策因此大打折扣。一是强化村社集体的实力,给村社政权以可以办得成事的权力。

再比如,村社集体如何使用集体资源,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就像我们在湖北荆门五个实验村搞的民主化供给农村公共品实验中的办法。比如,村社集体调整土地,需要有2/3多数的签名通过。

第二,为阻止权力侵害农民,权力应该从村社基层全面退出。1997年中央两办通知使村社集体只能将其所有土地均分到农户承包,且既不能收回土地,也不能调整土地。二是土地因长期承包不可避免地产生零碎化的现象,不便于生产,从而要求适时调整,实现连片耕种。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不仅应该是长期、稳定的,更应该是平等的,这些比其完全的所有权更符合农民的利益。

千百年来,旱涝保收始终是农民最基本的要求,但在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超过十亩的经营规模上,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形成一个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旱涝保收单位:单纯的所有权不能为农民提供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保障与条件,不能解决一家一户办不好或不好办的事(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农民获得了名义上的土地权力,却失去了村社权力为农业生产提供公共服务的可能,而导致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的恶化。

对村社集体权力不能因噎废食,民主的基层政权不能没有权力,否则干不成坏事却也干不成好事。要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还是应该两条腿走路:一是充分发扬农村的民主,完善村民自治,让村民有表达自己利益偏好的充分条件。

私有之外,并非只有官有,还有集体所有,或者公有。乡村利益共同体因此而解体,压力型体制大为松动,这正是可以发挥村民自治,让农民通过选举来表达自己利益偏好的时候。

甚至国家对农业的反哺,离开村社集体也不会收到好的效果。产权明晰不是万金油,指望靠此一招鲜,吃遍天是不可能的。至于力量薄弱的小农经济,在市场与资本的压力下不可避免的分化就更不用说了。在当前户均不过十亩地、且每户地块零碎的背景下,一家一户办不好或不好办的事,公共物品的获取,像沟渠、道路等基本生产条件,是单个农户所无法或无力完成的,离开村社集体,供给就会不足,不利于农业生产。

要么官有,要么私有,窃以为这种两难选择并不存在。公有制+民主制,就会避免官有的出现。

如前所述,土地调整之所以重要,一是农民因为人口增减而出现了土地平均主义的要求,以保障土地作为农民的不可或缺的基本福利的权利。单纯的所有权并不能带来劳动条件的改善,土地不归集体所有而是直接归农民个人了,并不会因此而长出金条来。

来源:《绿叶》2009年第8期 责任编辑:杜建国 进入 贺雪峰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土地平等使用权 。令人纳闷的是,同一批人,二三十年前,他们总将小农与平均主义连在一起,如今,农民的本性在他们嘴里却又变成了产权。

评论

精彩评论
2021-01-02 15:50:28

你好你好好的话说

2021-01-02 15:48:48

哈哈哈回家试试